工程验收与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两个环节。验收是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节点,结算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验收程序不规范、结算资料不完整、拖延结算以及"黑白合同"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角度,系统梳理工程验收与结算中的常见风险,并提供切实可行的防范建议。
一、工程验收的法律意义与常见争议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由施工状态转向使用状态的法律分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实践中常见的验收争议包括:
- 验收标准不明确: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约定模糊,仅写"合格"而未明确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导致双方对是否达到验收条件产生分歧。
- 验收程序走过场:部分发包人将验收流于形式,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仅凭单方检查即出具验收意见。
- 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情形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将丧失对工程质量的部分抗辩权,但仍可就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
常见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后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明确了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具有警示意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工程结算的常见争议焦点
工程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过程,涉及工程量计算、计价方式、变更签证、索赔等多个方面。实践中,结算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算依据之争:"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一份用于备案(白合同),一份用于实际履行(黑合同),两份合同在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则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算文件审核期限争议
结算审核期限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以"正在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等理由无限期延迟结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这就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及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
此外,国家层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等,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该条例为中小企业施工企业追讨结算款提供了有力的行政法规依据。
三、常见风险场景与实务分析
以下结合常见实务场景,分析验收与结算环节中的具体风险:
场景一:工程未完工,但发包人强行使用
某厂房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尚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发包人因生产急需即搬入厂房开始安装设备并投入生产。此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不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但需要注意,承包人对于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主张,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已经实际完成,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场景二:结算资料不完整导致反复退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是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常见借口。部分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以"缺少签证单原件""变更资料未经确认"等理由多次退回,造成结算周期无限延长。对此,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份签证、变更有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原件。同时,在递交结算资料时要求发包人出具签收回执,避免日后就"是否收到结算资料"产生争议。
四、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与实务经验,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 第一,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细设计。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结算资料清单、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未审核的法律后果。对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应确保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一致,避免出现"黑白合同"。
- 第二,强化履约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均应妥善保管并确保签章完整。对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事项,应在发生时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避免在结算时"算总账"却缺乏依据。
- 第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全部验收资料。发包人组织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参加,并形成书面的验收意见。若发包人无理拖延验收,承包人可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证据。
- 第四,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在结算拖延时,应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切勿因犹豫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 第五,善用行政投诉与支付条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大型企业发包的工程,若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无理拖延结算,承包人可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同时,对于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据该条例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发包人限期支付款项。
五、问答环节: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能否自行组织验收?
不能。竣工验收必须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无权自行组织。但承包人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验收资料。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合理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主张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而主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问题二:发包人对结算报告长期不答复、不确认,承包人如何应对?
首先,承包人应查阅合同中是否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约定。若有,可按约定主张以送审价为准结算。若合同没有此类约定,承包人应通过书面催告方式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避免因逾期而丧失权利。
结语
工程验收与结算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务操作,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在合同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在合同履行中强化证据管理,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在涉及重大建设工程时,聘请具备建筑工程法律专业经验的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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